電力市場交易
現階段,電力市場交易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爭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電力交易(含電能量和輔助服務)。
交易類型
電力市場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指售電公司、大用戶與發電企業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電力交易。省內電力批發交易由省級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管理,并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
電力零售交易指售電公司與一般用戶(“大用戶”選擇售電公司代理,視同于一般用戶)開展的電力交易。一般由售電公司與用戶之間進行雙邊協商交易,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如:互聯網電力交易信息服務平臺“易電在線”進行撮合交易。
售電公司是聯結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的中間節點,它從電力批發市場向發電企業購買電力后再在電力零售市場銷售給終端電力用戶。
交易方式
電力交易主要采用雙邊協商、集中競爭等方式,需要時也可采用掛牌等方式。
1、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成雙邊交易初步意向后提交給電力交易機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2、集中競爭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采取雙向報價的形式,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按照價格優先原則確定成交,完成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市場主體、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3、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集中競爭
現階段,廣東省電力交易中心于每月25日組織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大電力用戶進行月度集中競爭交易。
一、輸配電價核定前,競爭性環節電價采用價差模式成交機制:
1、發電企業(賣方)申報交易電量和在政府核定上網電價基礎上的價差意愿值,電力大用戶和售電公司(買方)申報交易電量和在政府核定目錄電價基礎上的價差期望值。
2、賣方、買方二側均按照申報價差排序,賣方價差意愿值高的優先,買方價差期望值低的優先,價格相同時按比例分配。
3、當賣方價差意愿值高于買方價差期望值時成交,根據交易電量總規模,按照優先次序依次確定成交的賣方和買方。
4、市場成交的最后一對,雙方價差之和/2,即為該輪集中競爭的統一出清價格。
二、輸配電價核定后,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市場條件成熟時,競爭性環節價格根據分時段的全電價競爭形成,成交機制按照雙邊撮合或統一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