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國電力市場改革持續向縱深推進,分時電價作為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平衡供需矛盾的核心杠桿,迎來新一輪密集調整。
據北極星電力市場網梳理,2025年,江蘇、山東、安徽、河北南網、冀北、四川、天津、湖南、江西、陜西、吉林、新疆兵團第八師等12個地區正式發布新版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另浙江、貴州、山西3個地區發布征求意見稿。新版分時電價機制主要是在午間谷段、節假日深谷、浮動基數等方面進行調整。
(來源:北極星電力市場網 作者:欣言)
本次梳理基于全國最新政策文件,從時段劃分、浮動比例、趨勢影響等維度,構建全國工商業分時電價全景圖譜,并加以分析,以饗讀者。
一、峰谷時段劃分:
適配新能源,重構時間維度格局
2025年各地新政最顯著的特征,是打破傳統“晝峰夜谷”的固定框架,結合新能源出力特性、負荷變化規律優化時段邊界,形成差異化的時段劃分體系。
從全國范圍看,當前分時電價類型呈現三類梯度分布:7個地區執行“高峰-平段-低谷”三時段模式(無尖峰、深谷);14個地區執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四時段模式(無深谷);13個地區執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五時段模式。另有6個地區針對性設置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形成“常規時段+特殊時段”的復合機制。

(一)尖峰時段:
從全國分布來看,17:00-22:00是尖峰時段的“黃金區間”,除甘肅、黑龍江、貴州、云南、寧夏、吉林、廣西7個地區無尖峰時段外,絕大部分地區將主要尖峰時段劃分在此區間。
廣東(含深圳)、浙江、青海、福建、北京5個地區突破“晚間單尖峰”格局,在午前增設尖峰時段,集中在11:00-12:00。其中,浙江在夏冬季9:00-11:00設置尖峰時段,青海則針對秋冬季采暖負荷特點,將午前尖峰前移至8:00-9:00。
從執行周期看,多數地區僅在夏冬負荷高峰期啟用尖峰電價,而山東、湖北則實現全年全月覆蓋,成為全國尖峰執行強度最高的兩個地區。
從時長來看,山東以夏季(6-8月)17:00-22:00的5小時尖峰時段位居全國首位,大幅超過全國平均水平;湖南緊隨其后,夏冬季尖峰時段為4小時,具體為7-8月20:00-24:00、1月、12月18:00-22:00。
值得關注的是,四川、廣東(含深圳)引入“氣象聯動機制”,打破固定時段限制:四川在7-8月固定尖峰基礎上,對其他月份日最高氣溫≥35℃的高溫天追加尖峰電價;廣東則在7-9月常規尖峰之外,同步響應高溫預警調整尖峰時段,實現尖峰機制的動態適配。
(二)高峰時段:
高峰時段主要集中在8:00-12:00和16:00-24:00,其中18:00-21:00為高峰負荷最密集區間,多數地區高峰時長控制在7~8小時。
部分地區結合本地負荷特性拓展高峰邊界,安徽、蒙東、蒙西、青海、甘肅、黑龍江、寧夏、云南等地區將高峰時段前移至6:00-8:00,適配早間能源、化工等重工業的生產啟動需求。
(三)低谷時段:
0:00-6:00是被設置為低谷時段最密集的時段,多數地區低谷時長設定為8小時,形成“夜間錯峰”的基本格局。但2025年新政的核心突破的是低谷時段向日間延伸,尤其是午間時段,成為各地適配光伏大發的關鍵抓手。
從時長差異看,四川春秋季低谷時段最長,達10小時,為新能源消納預留充足空間;而山東低谷時段最短,全年各月均為5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廣東、四川、重慶、上海、廣西、貴州、福建、北京8個地區外,其余地區均在11:00-14:00設置低谷時段,精準對接午間光伏出力高峰。而青海、甘肅、寧夏、新疆兵團第八師、西藏5個地區,直接將低谷時段全部設置在白天,集中覆蓋9:00-17:00新能源大發區間,通過價格杠桿激勵用戶日間用電,破解新能源“棄電”難題。
貴州明確2026年2月1日—28日春節期間執行特殊分時政策,將每日11:00-13:00調整為平時段,13:00-15:00設為谷時段,既適配節日用電規律,又兼顧光伏消納需求。這種“常規時段+節假日專項”的模式,已成為多地優化低谷機制的重要方向。
(四)深谷時段:
江蘇、浙江、湖北、江西、上海、安徽6個地區設置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其中上海政策最為細化——除元旦、春節等七大法定節假日外,2—6月、9-11月的休息日,對大工業用電在0:00-6:00及22:00-24:00執行深谷電價,覆蓋休閑時段低負荷區間。
山東、冀北、河北南網、蒙東、蒙西、新疆、西藏7個地區則設置常規深谷時段。時段分布呈現明顯的區域差異:上海將深谷時段設定為22:00-6:00,延續夜間低負荷導向;其余地區則集中在11:00-16:00,與午間新能源大發時段高度重合,通過更深幅度的電價下浮,強化新能源消納激勵。
全國各地現行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如下:

(注:標紅地區為2025年發布新版分時電價政策的地區)
二、峰谷電價浮動比例:
差異化定價,平衡供需與成本
2025年各地新政嚴格遵循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要求,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區,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區不低于3:1,同時結合本地新能源消納能力、電網運行成本、產業結構特點,制定差異化浮動方案,形成“尖峰強抑制、低谷強激勵”的定價邏輯。
(一)尖峰電價:
從覆蓋范圍看,甘肅、黑龍江、貴州、云南、寧夏、吉林、廣西7個地區暫不設置尖峰電價,其余地區均已落地尖峰機制。
以高峰電價為基準的地區中,江蘇、山西、河南、安徽、冀北、河北南網、四川、重慶、天津、湖南、海南、蒙東、蒙西、北京14個地區統一上浮20%;廣東(含深圳)、上海、遼寧3個地區上浮比例提升至25%。
以平段電價為基準的地區則呈現更大差異,山東、青海、新疆、湖北夏冬季尖峰電價上浮比例最高,達平段電價的2倍,成為全國尖峰浮動強度最大的區域;浙江大工業夏冬季浮動比例為1.98,一般工商業為1.65;陜西上浮比例為1.9,江西、福建、西藏大工業及湖北春秋季為1.8,形成梯度化的尖峰定價體系。
(二)高峰電價:
全國高峰電價上浮比例集中在1.17-1.843倍平段電價區間,呈現“中間集中、兩端分散”的分布特征。其中上浮比例在1.7的地區數量最多,包括廣東(含深圳)、山東、冀北、河北南網、海南、陜西及江蘇100千伏安及以上單一制用戶。
上浮比例較高的地區中,安徽夏冬季以1.843位居首位,江蘇兩部制用戶、上海兩部制用戶夏冬季及北京單一制用戶均為1.8,反映了這些地區夏冬季供電壓力較大、峰期成本較高的現實。
上浮比例較低的地區則聚焦降低企業用電成本,上海單一制用戶春秋季上浮僅1.17,夏冬季為1.2;湖北全年上浮比例1.49。
(三)低谷電價:
全國低谷電價下浮比例集中在45%—75%之間(即0.25-0.55倍平段電價),與高峰電價形成反向激勵,核心目標是提升低谷時段用電需求,承接新能源消納。
從區域差異看,新疆低谷電價下浮比例最高,達75%,北京1千伏及以上單一制用戶、冀北、河北南網、山東、陜西下浮70%。
上海單一制用戶低谷電價下浮比例最低;上海兩部制用戶春秋季、廣西、甘肅、黑龍江、遼寧、寧夏、云南、西藏大工業用戶等地區統一下浮50%,既保留一定的低谷激勵,又避免電網收益過度受損。
(四)深谷電價:
全國已有江蘇、山東、浙江、湖北、江西、上海、蒙東、蒙西、新疆、西藏、安徽、冀北、河北南網13個地區設置了深谷電價,其中江蘇、浙江、安徽、湖北、江西、上海6個地區在節假日/重大節假日設置深谷電價。
主要分“低谷基礎上再下浮”與“平段基準下浮”兩類模式,其中江蘇、安徽、冀北、河北南網、蒙東、蒙西6個地區采用“低谷疊加下浮”模式,在低谷電價基礎上再下浮20%。
其余地區則以平段電價為基準下浮,浮動幅度差異顯著:新疆、山東下浮比例最高,達90%(即0.1倍平段電價),浙江、上海下浮80%,江西下浮70%,形成極強的場景化激勵。
全國各地峰平谷電價比例如下:

三、三地征求意見
調整計價基數,縮小峰谷價差
除上述地區現行分時電價政策之外,2025年,貴州、浙江、山西3個地區就分時電價征求意見,三者的共同特征是優化時段劃分適配光伏出力,同時調整計價基數縮小峰谷價差,平衡企業成本與電網收益。
貴州:新增午間1h谷段
與現行政策(黔發改價格〔2023〕481號)相比,貴州征求意見稿的核心調整是優化午間時段劃分,精準對接光伏出力特性。冬季(1-2月、12月)將午間11:00-13:00的峰段調整為平時段,縮短午間高峰時長;非冬季(3-11月)新增13:00-14:00午間谷段,同時將峰段前移至8:00,形成“早峰+午谷+晚峰”的時段格局,既適配光伏午間大發的消納需求,又兼顧企業早間生產安排。

電價浮動方面,峰平谷電價比例保持1.6:1:0.4不變,但核心變化是調整計價基數——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不再參與峰谷浮動。這一調整將直接導致峰谷價差大幅下降,減輕企業因峰谷電價波動帶來的成本壓力,同時也符合全國“縮小峰谷價差、穩定企業預期”的政策趨勢。
浙江:午前高峰變平段,午間3h谷段
與現行政策(浙發改價格〔2024〕21號)相比,浙江征求意見稿對時段劃分與浮動比例進行雙重優化,進一步強化新能源消納激勵。時段劃分上,全年上午7:00-11:00調整為平時段,午間低谷由2個小時延長至3個小時,16:00-23:00調整為高峰(尖峰)時段,形成“午谷集中、晚峰聚焦”的格局,精準對接光伏午間出力與晚間負荷高峰。
節假日深谷機制進一步細化,明確勞動節、國慶節假期前三天及春節假期,將0:00-9:00設為低谷時段,9:00-15:00設為深谷時段,通過延長深谷時長、覆蓋午間光伏大發區間,強化節假日新能源消納。

浮動比例方面,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電價比例由原來的1.98:1.65:1:0.38(春秋0.45):0.2調整為2.05:1.85:1:0.4:0.2,高峰、尖峰上浮比例小幅提升,低谷、深谷下浮比例適度調整,平衡激勵強度與成本壓力。
計價基數調整與江蘇、貴州邏輯一致,僅以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為計價基礎,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再參與浮動,從源頭縮小峰谷價差,穩定企業用電成本預期。
山西:日間谷電最長可達8h
與現行政策(晉發改商品發〔2023〕166號)相比,山西征求意見稿的最大創新,是打破“夜間低谷”的傳統框架,將低谷時段整體調整為日間,適配新能源大省的消納需求。全年統一設置9:00-15:00為日間谷段,其中春季進一步延長至8:00-16:00,時長達8小時,成為全國日間低谷時長最長的地區之一。
節假日機制方面,明確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期間13:00-15:00為深谷時段,疊加日間谷段優勢,強化節假日新能源消納激勵。

電價浮動比例設置為1.92:1.6:1:0.45:0.36(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同時明確上網環節線損折價、系統運行費用折價、輸配電價、歷史偏差電費折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參與浮動,全方位縮小峰谷價差,兼顧新能源消納與企業成本穩定。
四、趨勢及影響:
變革來臨,機遇與挑戰并存
2025年全國分時電價政策調整,并非簡單的時段與比例優化,而是圍繞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市場化改革推進的系統性重構。從各地政策共性與創新點來看,三大趨勢愈發清晰,對工商業用戶、售電公司、光儲企業等市場主體將產生深遠影響,推動電力消費生態向“精準化、市場化、綜合化”轉型。
趨勢一:非浮動項目擴容,峰谷價差理性收縮
多地明確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等不再參與峰谷浮動,尤其是輸配電價,目前包括河北南網、冀北、陜西、河南、江蘇等20余個地區落地相關政策,成為分時電價改革的核心方向。
這一調整的核心邏輯,是區分“可市場化波動成本”與“固定成本”——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屬于電網固定投資與政策性成本,不宜隨峰谷時段波動;僅將上網電價等市場化成本納入浮動范圍,既符合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方向,又能穩定企業用電成本預期。
對用戶而言,峰谷價差收縮意味著單純依靠“峰谷套利”的空間縮小,需從被動錯峰轉向主動優化用電曲線;對電網企業而言,固定成本不參與浮動可避免峰谷時段損益過大,保障電網投資回收與穩定運營。
以陜西為例,其新版政策明確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包括煤電機組容量電費、抽水蓄能容量電費、輔助服務費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峰谷浮動,僅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礎浮動,同時將高峰、低谷浮動比例調整為上下70%,尖峰上浮90%,通過“比例提升+基數收縮”的組合,實現激勵效果與成本穩定的平衡。
趨勢二:市場化分時替代行政分時,個性化定價成主流
隨著電力現貨市場、中長期交易市場的成熟,行政主導的固定分時電價機制正在逐步被市場化分時替代。多地已明確,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不再執行政府規定的分時電價,而是通過交易合同約定分時價格;未來,分時電價的形成邏輯將發生根本性轉變——從“政府定時段、定比例”轉向“市場定價格、用戶選策略”。
售電公司將成為市場化分時機制的核心載體,基于用戶負荷曲線、交易結構、合同模式、信用等級、付款方式等維度,定制個性化零售電價方案。原有“固定時段、固定比例、固定價格”的單一模式將逐步淘汰,取而代之的是適配不同行業、不同負荷特性的差異化方案——對負荷穩定的工業用戶,提供平穩型分時套餐;對靈活可調的用戶,提供高激勵型分時套餐;對新能源配套用戶,提供光儲聯動型分時套餐。這種市場化轉型,既適配了電力市場改革方向,又能更好滿足用戶多樣化用電需求。
趨勢三:光儲行業轉型,從產品導向到成本優化導向
分時電價機制的調整,對工商業光伏、儲能行業帶來顛覆性影響——原有“固定收益模式”難以為繼,行業需從“產品銷售”轉向“綜合成本優化服務”。此前,光儲項目的盈利邏輯主要依賴固定分布式光伏折扣、儲能“兩充兩放”峰谷套利,模式相對單一;隨著峰谷價差收縮、時段動態調整,單純依靠產品本身的盈利空間大幅壓縮。
未來,光儲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將體現為綜合服務能力:通過分布式光伏、儲能、動態負荷管理、變壓器容量優化、購電策略調整、需求響應、虛擬電廠、綠電直連、減排收益兌現等業務的協同,為用戶提供全周期電費優化方案,而非單一產品銷售。
對工商業用戶而言,光儲項目不再是單純的“節能設備”,而是參與電力市場、優化用電成本的核心工具——通過儲能平抑負荷波動、跟蹤分時電價調整充放電策略,結合光伏自發自用,可實現綜合用電成本最優;對光儲企業而言,需強化技術集成與服務能力,從設備供應商轉型為“能源優化服務商”,通過EMS系統、微電網技術、交易策略優化,為用戶提供一體化解決方案,構建新的商業模式。